一、个人简历
罗宇律师,男,中共党员,大学法学本科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级证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大学期间,曾在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实习,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现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龙小林刑事辩护专业团队”成员。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案件,均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委托人认可。
联系电话:1837060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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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方向
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事等。
三、部分亲办案件
1、肖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因争执持刀将他人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逃亡近20年被抓。经律师辩护成功保命,判处无期徒刑。(法律援助案件)
2001年9月21日,肖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在吉安某县某村委会祠堂门口卖豆腐。期间,肖某某因刘某某与其争抢豆腐生意发生争执,刘某某用豆腐架子打肖某某头部,肖某某遂用划豆腐的刀捅刘某某左胸部一刀,导致刘某某受伤并死亡。肖某某在确定刘某某受伤无救后,离开现场并一直潜逃在外,直至2019年12月被公安机关在广东抓获。
罗宇律师介入后,认为该案引发存在一定诱因,到案后肖某某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考虑到事发距今久远,律师积极联系肖某某家属在民事方面尽量赔偿被害方家属,后该案在一审开庭审理前,肖某某家属已将民事赔偿款预缴至法院。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处肖某某无期徒刑。
宣判后,肖某某对律师工作予以认可,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肖某某家属也对律师工作予以充分认可。
2、钟某强奸案。以暴力威胁,多次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同时2次与未成年发生关系未遂。经律师辩护,获得较轻处罚。
2018年下半年,钟某在家中以暴力相威胁,先后6次与钟某某(已满10周岁)发生性关系;2018年暑假期间,钟某趁匡某某(已满14周岁)熟睡之际,先后2次用生殖器在匡某某阴道口摩擦(未进入)。案发后,钟某在其母亲带领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罗宇律师介入后,提出钟某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对于钟某对匡某某实施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同时,钟某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宣判后,钟某及家属对律师工作均表示予以认可。
3、习某某强奸案。伙同他人轮奸被害人,经律师辩护,获得较轻处罚。
2009年1月某日晚,习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吉州某KTV唱歌,期间在被害人吸食k粉昏迷之际,习某某与他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发后,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罗宇律师介入后,经详细阅卷及会见习某某,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习某某构成自首,且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其并未实际完成强奸行为,同时其也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赔偿被害人及取得来谅解。经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对其提出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案件移送法院后,经开庭辩护及提交书面意见给承办法官,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宣判后,习某某及家属对律师工作均表示予以认可。
4、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经律师辩护,成功去掉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习某某有期徒刑2年。
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肖某某伙同习某某及他人在某吉安分公司未向金融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备案登记和业务审批的情况下,采取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在吉州区向社会群众宣传推广,以居间撮合网络借贷为由,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看展P2P投资、保理投资等模式,承诺高额回报,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中,习某某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1万余元。
自2018年9月开始,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出现延期兑付客户出借资金及利息现象。2019年3月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后,公司仍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检察机关以习某某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罗宇律师介入后,提出习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总公司2019年3月资金链断裂;2、习某某只是公司的底层业务员,其对总公司资金状况无法知晓;3、总公司相关直接责任人员都没有以集资诈骗罪立案、起诉、审判,对习某某等业务员以该罪定罪有失公平、公正。
宣判后,习某某及家属对律师工作均表示予以认可。
5、宋某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案。经律师辩护,成功将一审9年6个月,罚金18万改判为6年6个月,罚金13万元。(法律援助案件)
(1)合同诈骗罪事实。2018年期间,宋某某以他人名义从他人处购得农村自建房。后其在出售该自建房过程中,多次将同一套房屋出售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7.48万元。
(2)诈骗罪事实。①2017年上半年,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时借条载明宋某某用其2套房子担保该笔借款,但宋某某隐瞒了其中一套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②2021年初,宋某某谎称自己投资了一砂场,让被害人杨某某投资5万元在其名下,随后杨某某转账5万元给宋某某。
罗宇律师介入后,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时提出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民事纠纷:1、宋某某借款时并未虚构借款事实和借款用途;2、宋某某借款时提供的担保真实有效,即使其隐瞒了其中一套房屋已出售给他人,但仍提供来合法有效的担保,且借款时宋某某还有多套房屋没有出售;3、借款后,宋某某也归还了部分款项给王某某;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将宋某某向王某某借款认定为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刑期由原来的9年6个月改为6年6个月。
宣判后,宋某某及家属对律师工作表示充分认可。
四、部分获奖情况
1、2021年1月,被吉安市司法局授予“2020年度吉安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2023年3月,荣获吉安市律师行业第一届法律实践技能大赛一等奖;
3、2023年6月,荣获吉安市第四届刑事控辩对抗赛“团体季军”;
“龙小林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网址链接: www.jxlxl-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