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
(2018)远健鞋业破管字第20号
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对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18年11月15日,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1,953,005.64 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
职工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也可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职工可于劳动债权清单公布之次日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管理人办公地址登记本人银行帐户信息,职工债权分配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特此公示。
(管理人印鉴)
2018年11月15日
附:1. 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债权清单:/uploads/a/news/33/file/20181121/201811211730504377.xlsx)
2. 管理人联系方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 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郭宇春律师 188 0796 3220。
说明:
一、 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