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邓某某系江西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业务)。案外人刘某采用先让辽宁某公司支付货款给江西某公司,江西某公司再将货款支付给刘某事先已联系好的某厂家的方式购买货物。某厂家按照刘某的要求,将所购货物直接发给辽宁某公司,辽宁某公司收到货物后,江西某公司将相应资金转至刘某指定个人账户。江西某公司均开具了对应货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辽宁某公司,且在开票时均已申报并足额纳税。
侦查机关认定,邓某某所在的江西某公司与辽宁某公司之间实际无货物交易,系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约1600万元,邓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辩护思路】
在接受邓某某家属委托后,龙小林律师赴看守所及时会见邓某某,详细询问案件有关情况。龙小林律师随后与侦查机关办案民警交换意见,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并递交“请求不予批捕”书面律师法律意见书,认为邓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机关对邓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遂对邓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近日,邓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